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称: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在校内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地矿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评审学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2)。
第九条 学院根据学生申请情况,结合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及在校期间表现等,组织院级评审,评审结果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评审结果,组织校级评审。评审结果经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院核实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从当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一)弄虚作假,提供的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与实际不符。情节严重者,学校追缴其已发助学金,并按我校《学生
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二)用国家助学金请客酗酒或奢侈浪费等。
(三)受助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追回或停发的助学金进入学校专款账户,下学年使用。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指导和教育。受助学生应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努力学习,用真才实学回报国家、社会和学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中矿大京学字〔2013〕33号)同时废止。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1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