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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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作者:信息公开办公室 来源:资产处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22日 00:00 点击次数:[]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采购、登记入账、使用、调拨、借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仪器设备实行校、院(部、处、室)二级管理体制。

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后勤及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后勤及资产管理处对各学院(部、处、室)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在主管院长(部长、处长、主任)领导下,各院(部、处、室)负责对本单位使用设备的二级管理。各单位对本单位使用仪器设备的完好、使用效益和安全负责。

第四条 各院(部、处、室)及学院下属系、实验室应配备院(部、处、室)及系、实验室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设备管理员”),设备管理员应为学校正式在职职工。各院(部、处、室)应将设备管理员名单报后勤及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

第五条 仪器设备为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下列条件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人民币(下同)500元(含)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第六条 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设备,由后勤及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实行校级管理。

第七条 单价在800元(含)以上、4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为一般仪器设备;单价在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学校各级单位应对贵重仪器设备实行重点管理。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账务管理

第八条 学校财务部门(财务处及各级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部门)设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资金分类账,负责对全校仪器设备的资金账务管理。

后勤及资产管理处设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分户明细账,负责对全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分户账务管理。后勤及资产管理处对所有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设备统一编号,建立计算机数据库进行管理。

各院(部、处、室)设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明细账,负责对该院(部、处、室)领用的仪器设备的明细管理和实物管理。

第九条 学校对仪器设备实施标签管理,仪器设备标签由后勤及资产管理处统一印制,由仪器设备领用单位负责张贴。设备使用标签是设备清查的重要标识,各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毁损。

第十条 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计价办法:

(一)新采购的仪器设备按采购价格入账,采购价格包括仪器设备本身的价格、运输费、安装调试费、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自制仪器设备按成本或实际支出的经费入账。

(三)成套仪器设备增加功能或加工改制而增值时,按实际支出经费增加原仪器设备的价值。

(四)无偿调拨或赠送的仪器设备,按市场估价入账。

(五)调入的仪器设备按调拨价加上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入账。

(六)维修费用或新采购的维修用零配件不增加仪器设备价值。

(七)调出校外、报废仪器设备,均按原值注销。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变更,如采购、调拨、借用、报废、丢失等变动,各院(部、处、室)必须到后勤及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应的手续,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第十二条 各院(部、处、室)每年年初依据后勤及资产管理处打印的上年新增仪器设备清单,认真核对新增仪器设备的账、签、物,对不符的项目进行修改,空白的项目尽量填全,以保证各项目内容准确、完整、齐全。

第十三条 凡采购的扩大功能零配件,虽然价值很高,但不再单独作仪器设备进行编号,只做其主机增值处理。

第十四条 设备管理员对本单位仪器设备采购、调拨、借用、报废、丢失等各种凭证、票据,以及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明细账,要进行妥善保管,装订成册,不得丢失和销毁。

第十五条 各院(部、处、室)的设备管理员应相对稳定,确需变动时应向后勤及资产管理处备案,新老设备管理员要办理财产与账务移交手续,未办移交手续的,单位负责人不得同意其离岗。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采购与验收登记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按《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凡属学校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及进入渠道(采购、调拨、自制、赠送等)都要建档登记入账,不得滞留账外。

第十八条 为了防止和杜绝国有资产的流失,财务处和基建处、后勤及资产管理处等单位下属的独立财务部门,都要凭学校统一印制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验收传票,办理仪器设备的登记报账手续。

仪器设备(固定资产)验收传票一式5份,其中:财务处留存2份,一份作为报销的原始凭证,一份作为入学校固定基金的原始凭证;后勤及资产管理处留存1份,作为登记固定资产账务的原始凭证;院(部、处、室)设备管理员留存1份,作为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的原始凭证;固定资产领用人留存1份,作为该固定资产的档案资料保存。

第十九条 新采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设备验收登记程序为:

(一)领用人填写仪器设备(固定资产)验收传票(一式5份),并确保填写内容完整、准确。

其中,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须另附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名称、设备组成明细清单、仪器设备的供货厂商、到货日期、保修年限、设备使用负责人、是否签订采购合同、设备运行是否正常、设备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要求等,由采购人、仪器设备使用负责人、实验室、系、学院技术负责人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二)各级人员,包括采购人、领用人、院(部、处、室)设备管理员、审批人在验收传票上签字。

(三)后勤及资产管理处在验收传票上审核签字、登记入账。

(四)凭经上述程序签字后的验收报告、仪器设备(固定资产)验收传票、发票等,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 依据科研项目合同或其他协议约定,为校外单位代购仪器设备或在科研现场留用、使用权不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需在学校报账的,填写“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代购仪器设备传票”,经代购人、代购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科研处签署意见(若单价2万元及以上的代购设备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并须另附代购设备产权所属单位接收该设备的证明),后勤及资产管理处签字备案后,到财务处凭签字后的代购仪器设备传票及发票报销。代购仪器设备可不作为学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代购仪器设备传票” 一式4份,其中:财务处留存1份,作为报销的原始凭证;科研处留存1份备案;后勤及资产管理处留存1份备案;仪器设备代购人留存1份,作为该仪器设备的档案资料保存。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领导和设备管理人员都要树立物尽其用的使用原则。所有仪器设备都是为了使用而存在,开发利用、盘活资产、发挥其最大效益是各级人员的重要职责。

在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私自转让、丢弃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对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人员要做好使用记录,在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组织修复,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

各单位要增强仪器设备使用中的安全意识,对于易燃、易爆、易伤人的仪器设备使用,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操作。

第二十三条 实验指导人员要加强对学生实验的指导,要求学生单独操作的仪器设备应教会学生使用,操作不合格者不得单独操作,对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人员,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其使用仪器设备。

第二十四条 严禁擅自拆卸和改装仪器设备,如确需拆卸和改装,5万元以下的须取得学院(部、处、室)负责人批准并报后勤及资产管理处备案,5万元(含)以上的须报后勤及资产管理处审批,40万元(含)以上的报主管校长审批,100万(含)以上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拆卸和改装,并要将详细变动情况报后勤及资产管理处,做好账务调整。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调拨

第二十五条 各院(部、处、室)应定期清点闲置仪器设备,对多余或长期积压不用的仪器设备,应由院(部、处、室)主管负责人批准后,上交至后勤及资产管理处,由后勤及资产管理处组织校内外调拨。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调拨分为:校内调拨、校外调拨(调出、调入)。校内调拨包括跨院(部、处、室)调拨和学院内部的系、实验室之间的调拨。

第二十七条 校内调拨:

(一)学院内部的系、实验室之间的调拨:由系、实验室之间协商,报学院批准后,调出单位设备管理员和调入单位设备管理员填写“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仪器设备内部调拨单”,凭调拨单进行账、物的转移。在未办调拨手续之前,各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转移账物。

(二)跨院(部、处、室)调拨:由院(部、处、室)之间协商,报后勤及资产管理处审批后(贵重仪器设备需报主管校长审批),调出单位设备管理员和调入单位设备管理员填写“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仪器设备内部调拨单”,凭调拨单进行账、物的转移。在未办调拨手续之前,各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转移账物。

(三)仪器设备的校内调拨,原则上不收费,仪器设备调入新的使用单位后均按原值记入仪器设备账。

第二十八条 校外调拨:

(一)校内仪器设备原则上不调出校外,特殊情况需要调出的,由后勤及资产管理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达到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限额标准的,由学校负责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批。

(二)免税进口仪器设备调出校外,除按上述程序要求办理外,还须向海关申请监管变更或办理补交税款等手续。

(三)校外仪器设备调入校内:由仪器设备接收单位填写调拨单,报后勤及资产管理处验收登记。

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借用分为:校内借用、校外借用。

第三十条 校内借用:校内各院、部、处之间仪器设备的借用,经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同意,借方填写仪器设备借用单,办理借用手续。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校内借用须报后勤及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校外借用:

(一)在不影响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对多余或暂时不用的仪器设备,经学校审批,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借出校外。仪器设备借出校外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二)仪器设备借出校外的审批:

1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借出由院(部、处、室)负责人审批;

1万元(含)到5万元的仪器设备借出由后勤及资产管理处审批;

5万元(含)到40万元的仪器设备借出由主管校长审批;

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出校外,特殊情况需要借出的要经校长办公会审批,达到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限额标准的,由学校负责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批。

(三)仪器设备借出校外必须到后勤及资产管理处办理借用手续,手续完备后方可借出。对借出的仪器设备应收取折旧费,折旧费以日计算,原则上每日按不低于仪器设备原值的千分之一收取。收取的折旧费交学校财务处作为仪器设备维修费使用。

(四)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借出校外之前,需由后勤及资产管理处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号》(关于实施《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有关办法)的规定,仪器设备免税进口后,须在学校内部使用,须直接用于我校的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未经海关许可不可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免税进口的科教用品,经海关核准后,可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但不可移出学校。

第三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需长期使用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等便携式仪器设备的个人,需经有关负责人同意,并在院(部、处、室)仪器设备管理员处办理领用手续。如属于临时借用,须办理借用手续。

第三十三条 借出的仪器设备如出现损坏、丢失等问题,按本办法第十二章处理。收取的费用用于补偿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损失。

第九章 仪器设备的移交

第三十四条 离(退)休、调出、博士后出站以及长期(一年以上)出国人员,应在离岗前一个月,经院(部、处、室)设备管理员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离退休、调离及出站、出国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理(带走、转送或卖出等)仪器设备。

第三十五条 主要移交内容如下:

(一)使用和管理的所有仪器设备及维修工具(账、物相符,借进、借出凭证核对等);

(二)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含随机技术资料、验收报告、日常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以及零部件实物情况(数量、质量、存放地点等);

(三)其他应该交接的事宜。

第三十六条 对出国逾期不归而除名人员以及拒不办理移交手续人员,在院(部、处、室)负责人主持下,由院(部、处、室)设备管理员依法通过相关途径予以收回,重新调配。

第三十七条 教学、科研人员离退休时,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尚未完成,仍需继续使用仪器设备的,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各单位应在保证在岗人员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尽可能提供方便,为离退休人员使用实验室和仪器设备做妥善安排,使他们能继续为学校做出贡献。

第三十八条 继续参加科研工作的离退休人员,使用课题经费所采购的仪器设备管理,也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章 仪器设备的维护与修理

第三十九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使用前应对仪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使用后应进行擦洗、校验、复原等维护工作,确保应有的性能和精度,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第四十条 仪器设备的维护:

(一)各单位应制定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规程,对仪器设备应做到精心维护,严格检查,清除事故隐患。

(二)仪器设备维护保养要按规程进行,维护的主要内容包括清洁、润滑、紧固、通电检查调整、更换磨损零件等。

第四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修理:

(一)仪器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或发生故障,使用人员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由单位负责人组织技术维修人员、使用管理人员一同会诊,确定维修方案及实施意见。

(二)仪器设备出现的故障和维修结果,仪器设备使用人应如实地做好详细记录。

(三)维修结束,单位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对设备维修结果进行技术鉴定,并认真填写维修档案,做好存档工作。

第四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维护、修理费用,原则上由各单位从本单位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

第四十三条 本着对仪器设备充分利用的前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

(一)因使用年代久远、元件严重损坏或老化、已不能正常运行,又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

(二)技术落后的更新换代淘汰产品;

(三)仪器设备老化达不到精度要求的;购不到维修配件的;虽可自修但费用过高的;

(四)由于人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修理费过高,明确责任后,经院、系领导处理,并附处理意见,可申请报废。

(五)仪器设备丢失或被盗,经保卫部门立案调查,一年以上仍无着落,应有详细的书面报告,明确相关人员责任,部门主管人提出处理意见后,可申请报废销账。

第四十四条 报废审批:

(一)报废原值在1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后勤及资产管理处审批;

(二)报废原值在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后勤及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审批;

(三)报废原值在5万元(含)以上、4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主管校长审批;

(四)报废原值在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由校长办公会审批,达到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限额标准的,由学校负责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批。

第四十五条 由后勤及资产管理处组织,成立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技术鉴定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对仪器设备申请报废等事宜进行技术鉴定。

第四十六条 仪器设备报废审批程序:

(一)由领用人在后勤及资产管理处领取《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报废单》(可从网络上下载电子版),认真填写,详细写明申报原因;

(二)由系、实验室技术鉴定人对申请报废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并在报废申请单上签署意见,由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交后勤及资产管理处;

(三)后勤及资产管理处根据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的性质和金额,组织学校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专家组成员对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

(四)后勤及资产管理处签署处理意见,根据金额大小按照报废审批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四十七条 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在报废前必须办理撤除海关监管手续。

第四十八条 报废仪器设备审批手续完成之后,由后勤及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和设备所在单位共同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九条 全校所有报废后的仪器设备要保持完整,全部送交后勤及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理,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自行处理。

第五十条 为保证账、物管理的正常秩序,原则上不办理报废留用手续。若报废单位需要留用,须在报废单处理意见一栏填写好留用理由,经后勤及资产管理处审查同意后方可留用,留用的报废仪器设备不允许自行处置。对确实需要的零部件,应在报废单中注明。在未经后勤及资产管理处批准之前,一律不得自行拆卸。

第五十一条 处理报废的仪器设备,所得残值必须统一上交学校财务。所得残值的分配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处理

第五十二条 以下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应予赔偿。

(一)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致损。

(三)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使用不当造成损坏。

(四)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损坏。

(五)属个人领取、保管、借用的便携仪器设备的损坏。

第五十三条 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经后勤及资产管理处组织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技术鉴定专家组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仪器的检修、试运行等),造成不可预见的损坏。

(二)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造成的损坏。

(三)由于其他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的意外损坏或损失。

第五十四条 个人领用、借用、保管的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手持通讯设备等便携设备损坏的,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及认识态度按以下标准或形式赔偿:

(一)采购1年之内:按原值的50%~100%赔偿;

(二)采购1年(含)以上,2年以内:按原值的40%~80% 赔偿;

(三)采购2年(含)以上,3年以内:按原值的30%~60% 赔偿;

(四)采购3年(含)以上:按原值的20%~40% 赔偿;

(五)赔偿不低于同等性能指标、可正常工作的仪器设备。

第五十五条 除上述条款规定的便携设备外,其他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损坏,直接责任人的赔偿标准为(见下表):

净损失金额(元)

赔偿比例

5000元以下的部分

30%

5000元(含)~50000元的部分

20%

50000元(含)以上的部分

10%

在对直接责任人做赔偿处理决定时,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损失原因以及责任人的认识态度和责任大小,赔偿比例可以有上下5%的浮动。

第五十六条 仪器设备丢失的,按照学校及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发生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等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由院(部、处、室)负责人主持,向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并通知学校有关部门(保卫处、后勤及资产管理处等)协同处理。贵重仪器设备的丢失或被盗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有关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文字材料报后勤及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五十八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时,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第五十九条 在明确责任、确定赔偿金额后,由学院正式通知当事人,赔偿工作应在三个月内执行完毕。对无故拖延,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将由后勤及资产管理处书面通知学校财务处,从当事人在财务处的有效资金中扣除。

第六十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缴款手续,在后勤及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赔偿款统一交财务处,用于补偿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后勤及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国有资产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