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学生的素质教育,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学校鼓励教师多开、开好通识教育选修课。为进一步规范通识教育选修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包括由学院(部)列入本科培养方案的通识教育类选修课程、沙河高教园区高校联盟资源共享课程、学院路地区高校教学共同体校际选修课程,以及学校引进的优质在线开放课程等。
第三条 学校开设的通识教育选修课主要有:艺术鉴赏类、哲学思辨类、社会科学类、经济管理类、信息技术类、语言文学类、大学体育类、创新训练类、思想教育类、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类等大类。
第四条 学生需自选不低于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其中培养艺术鉴赏素质的课程不低于2学分。
第二章 开 课
第五条 学校鼓励师德高尚、学术造诣高、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为本科生开设高质量的通识教育选修课。任课教师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持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且承担过本科生课程教学。
第六条 教师开设通识教育选修课,由教师申请,书院/学院(部)或所在单位审核推荐,教务处进行审批。首次开课课程须经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试讲,通过试讲后方能正式开课。
第七条 为便于学生选课,通识教育选修课一般在晚上或周末开课。
第八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申请开课前向教务处提交课程教学大纲,配有相应的参考书或参考资料,在学生学习期间向学生提供。
第九条 课程选课人数低于15人时一般不开课。
第三章 选 课
第十条 在每学期末,教务处公布下一学期开设的通识教育选修课课程信息(课程简介、课程类别、任课教师、上课时间、限选条件等),并于下一学期初组织学生进行网上选课。
第十一条 学生选修课选定后,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学习者,须在开课前一周内持书院/学院(部)证明到教务处办理退选手续。开课后,学生不得再以任何理由退选。
第十二条 学生在选定课程之后,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全部听课,如遇突发情况不能按时上课的,必须提前向任课教师请假,否则按旷课论处。
第十三条 选修课程与学生所在专业必修课程教学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学生不得选修该课程,选定后不予承认该门选修课学分;考核合格的课程不得重复选修,重复选修不予承认学分。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四条 校内通识教育选修课的考核可以采用考查、考试或其他方式(小论文、报告等)进行。
第十五条 学校引进的在线开放课程,设置两次考试机会,在线考试的最终成绩取两次考试成绩的最高分,考试机会仅限在当学期课程开放期间。
第十六条 沙河高教园区高校联盟资源共享课程,按“沙河高教园区高校联盟”的有关规定进行选修。学院路地区高校教学共同体校际选修课程,按“学院路地区高校教学共同体”的有关规定进行选修。
第十七条 考核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载,并于结课后两周之内将考核成绩提交教务处。
第十八条 学生选定选修课后,必须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未办理退选而不参加课程学习者,缺课累计超过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或未参加考核者,不能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九条 未经教务处同意,任课教师不得自行接受未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听课、考核,否则该课程的成绩不予承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程课时费根据学校经济责任制和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要求确定,由教务处统一拨付至任课教师所在书院/学院(部)或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