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教学秩序稳定,规范本科课程考核管理,营造良好的学风考风,实现以考辅教、以考促学,全面提升学校课程考核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试的平稳实施,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检验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考察学生的知识掌握、能力培养、素质提升等情况。
第三条 本校在籍全日制本科生,应当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考核成绩,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章 课程考核方式
第四条 课程考核方式应由课程负责人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确定,可以采用笔试、口试、机考、实践操作、网络在线考试等方式,或几种方式结合。
第五条 课程要建立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相结合的学业考评制度,科学确定课堂问答、学术论文、调研报告、作业测评、阶段性测试等过程考核比重。
第三章 考务组织
第六条 课程考试时间按照课程的教学日历进行安排,具体时间由教务处协调学院(部)确定。考试安排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条 课程考试一般采取线下考试方式,因教学改革需要也可以采取网络在线考试方式。课程采取网络在线考试方式应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监考人员由各有关学院(部)负责安排。第一监考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担任,第二监考由学生所在学院(部)安排。监考人数安排的标准为:考生人数70人以下,安排2人;70—100人,安排3人;100人以上,安排4人。一名教师不能同时作为多个考场的监考。学院(部)应向监考人员发出监考通知,明确监考任务。
第九条 监考人员一旦确定后不得擅自变更。因故确需变更的,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学院(部)同意。监考人员无故不到或迟到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章 监考人员守则
第十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开始前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草稿纸及考试用品,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公布考场座次图,认真组织学生清理考场,要求学生除必要文具外将手机、教材、笔记、纸张等其他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在黑板上写明本场考试科目,并做好考试前试卷分发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在考试前,组织学生按要求坐好,把身份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放在桌子右上角,提示学生考试期间不得离开考场,不得随身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考试开始前10分钟宣读《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本科生考试纪律与违规处分规定(试行)》(中矿大京教字〔2020〕27号)“考试纪律”部分。
第十二条 在考前5分钟当众开启试卷密封袋,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并按当场考生实考人数分发试卷。
第十三条 检查核对试卷的份数,准确掌握应试及缺考名单并反馈开课学院(部)。按时组织考试,向学生分发试卷和草稿纸。指导学生在试卷上认真填写姓名、学号、专业及考试科目等项目后,宣布开始考试。
第十四条 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但学生对试题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当众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考试期间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职、严格要求、巡回监考,不离岗、不闲谈、不做任何影响考试的事情。
第十六条 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必须当即查处,在《考场情况记录单》《考生违规情况登记表》有关栏目内详细登记有关情节,监考人员和学生本人签字后,让学生马上离开考场。
第十七条 考试结束前15分钟,提醒学生抓紧时间做题。考试时间结束,宣布停止答卷,收好试卷等所有考试材料后,清点份数并送回考务办公室;将《考场情况记录单》《考生违规情况登记表》交回学院(部),并报告考试情况。
第十八条 对因清理考场不彻底,造成考场混乱,学生乘机抄袭;因未认真宣读《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本科生考试纪律与违规处分规定(试行)》(中矿大京教字〔2020〕27号)造成较多学生违纪;因工作疏忽,未能发现学生违纪的行为;违反监考纪律、营私舞弊者,学校将按照《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师职业行为规范》(中矿京党字〔2018〕42号)和《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中矿大京教字〔2018〕54号)进行处理。
第五章 补考、重修(重考)
第十九条 通识教育必修课(除大学体育及学科导论课)补缓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其他课程补缓考由开课学院(部)安排。一般在学期开学初进行。
第二十条 在校生重修(重考)、结业生重修(重考)、重修班学生跟随低年级期末考试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 补缓考成绩于考试结束后三天内提交。补缓考成绩由任课教师录入并提交,重考成绩由开课学院(部)具体负责人完成录入并提交。
第六章 缓 考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按时按要求参加课程考试。确因考试时间冲突、伤病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可通过本科教学管理与服务平台申请办理缓考,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和佐证材料,经审核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缓考应由学生本人在考前申请。确因突发伤病等意外事件导致学生本人无法在考前申请且不能参加考核,须于考后将相关情况告知学院(部),由学院(部)代学生申请办理缓考。
第七章 试卷命题
第二十四条 试卷命题工作由开课学院(部)组织开展。
1.试卷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试卷的内容、范围、深度要符合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
2.试题应全面考查学生利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结合课程特点注重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启发和引导。
3.试题应题意明确、内容准确、文字通顺、标点无误、题号清楚。
4.试题不得有政治性、科学性、知识性、常识性的错误。
5.试题的措词要严谨明确,避免引起多义、歧义或误解的情况出现。
6.试卷结构在题型、题量、难易度和区分度方面要分配合理,试题要具有一定的基础性、全面性、科学性和创新性。
第二十五条 试卷命题要积极推进教、考分离。同一门课程的考试应使用同一套试卷并在同一时间进行。
第二十六条 每门课程需由命题教师命制A、B两套试题供考试时选用,A、B两套试卷在试题类型、题目数量、难易程度和知识覆盖面等方面应基本一致,A、B试卷应坚持同质同量,且题目不得重复。
第二十七条 同一门课程近两年的试卷内容重复率应控制在30%以内。
第二十八条 命题教师需在试题中明确各大题的总分和各小题的分值,如“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试题结构层次序数依次用“一、”“1.”“(1)”标注,选择题答案编号依次用“A、B、C、D”等,考生填写处用圆括号标注。特殊要求标注清晰。试题排版要紧凑,字迹要清晰,图表要规范。
第二十九条 答题纸(卡)需注明学生信息,便于统计和存档。
第八章 试卷审批
第三十条 命题后,由系主任按命题要求对试卷进行审核,填写《试卷审核表》。系主任对所审查的试卷有权提出质询,命题教师应对质询做出解释;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试卷,应重新命题。
第三十一条 对开展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评估认证的专业,实施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工作的,应开展课程考核内容、方式合理性审核,对考核内容、方式是否针对课程目标设计,是否有效支撑课程目标的达成,是否体现课程能力培养的要求等进行判定,填写《课程考核内容/方式合理性审核表》。
第三十二条 命题教师一般应在课程考试两周前将A、B试卷(即考试试卷和备用试卷)、《试卷审核表》或《课程考核内容/方式合理性审核表》交到学院(部)试卷管理负责人处,经教学院长审批后交付印刷。未经审核、批准的试卷不得在考试中使用。
第九章 试卷印制
第三十三条 试卷实行随机抽取印制制度,由教学秘书随机抽取一套(A或B卷)供考试使用。
第三十四条 学院(部)试卷管理负责人应在课程考试一周前填好《本科生试卷印制单》(一式两份),一份随试卷交给印制单位,一份由学院(部)存档。
第三十五条 试卷印刷要用专门纸张,印刷要规范、完整,文字、插图要工整、清晰、准确。对B5版试卷采用竖向、单栏排版输出;对B4纸试卷采用横向、两栏排版输出。页边距统一设定为:上20mm,下10mm;试题的大标题(如“一、填空题”)用小四宋体加黑,其他汉字采用五号宋体,数字、字母及其他字符用“Times New Roman”字体。
第三十六条 命题教师需在试卷相应部分明确试卷的页码和总页数、学期、科目名称、课程开课学院(部)名称、考核方式、试卷类别和另需说明携带的文具或相关资料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应在考前充分告知学生。
第三十七条 印制单位运回试卷时,学院(部)试卷管理负责人要及时对试卷的质量和完整情况进行检查,试卷数量清点无误后将试卷与《考场座位表》《考场情况记录单》《考生违规情况登记表》一同装袋、密封。
第十章 试卷保管
第三十八条 学院(部)应设置专门的试卷存放处,用于存放启用前的考试试卷。
第三十九条 试卷运回后,学院(部)试卷管理负责人应当场清点试卷数量并装袋封存保管。监考人员领取试卷时,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领送卷的途中要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人。
第四十条 如果发生试题泄密事故,要根据情况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启用备用试卷,或重新组织命题,另行安排考试。
第十一章 试卷评阅
第四十一条 试卷须统一使用红笔评阅。
第四十二条 试卷的评阅工作应在考试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评阅时应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批改,避免出现漏判、误判和错判现象。
第四十三条 评阅期间,对于书写在试卷上的分数要求字迹清楚、准确。同类试卷应使用统一评阅符号。每题必须注明得分的分值,卷首登记总分,卷内每道大题和主观类小题都应在题首处给出得分(正分),答错或未答的题记“0”分,扣分写在错误处或右下角。对于卷面上的得分和扣分,不得随意更改。如在试卷检查或复查中发现有错误,确需更改,须将错误的分值划“双横线”,在旁边注明正确的分值,并在其下方签上阅卷教师姓名;卷头总分若需更改,须更改后在旁边签上阅卷教师姓名。
第四十四条 全校性公共必修课程的试卷评阅工作,应由各学院(部)采用流水作业方式进行集体评阅。其他课程也应尽量组织教师集体阅卷,采用流水作业方式批改。
第十二章 试卷存档
第四十五条 学院(部)试卷管理负责人应在每学期前六周内完成上一学期的试卷整理归档工作。
第四十六条 每套试题原卷归档内容包括课程教学大纲、试题A卷、试题B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试卷审核表》或《课程考核内容/方式合理性审核表》等材料,所有归档的试题原卷应按照一定的顺序整理装订,电子版材料以“学期+课程名+归档内容”命名,以课程为单位整理成文件夹,电子版与纸质版一起报送教务处。
第四十七条 学生试卷册由开课学院(部)归档,归档应以教学班为单位,在每门课程的试卷袋内按照《学生试卷册归档目录》依次装入试卷装订封面、学生试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学生总评成绩表、课程平时成绩单、课程总评成绩分析与试卷分析、考场情况记录单、考生违规情况登记表等材料,题卡分离学生试卷需放一份试卷原卷及学生答题纸(卡)。已开展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工作的,达成度评价报告和《课程考核内容/方式合理性审核表》应一并存入课程试卷袋中。
第四十八条 学生试卷册由开课学院(部)统一保管,保存期为五年。
第四十九条 鼓励学生试卷、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报告等以电子化形式进行归档保存。电子化归档的学生试卷、实验实习报告等,应按教学班或专业班级建立文件夹归档。相关文档文件名应至少包括学生学号、姓名、专业等基本信息,以便于检索查阅。电子化试卷、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报告应保留在线批阅痕迹和相关责任人的电子签名。
第五十条 存放于各类系统的电子试卷、实验实习报告等,应在考核成绩提交后及时从系统批量导出,并以光盘形式存入课程试卷袋或工作档案袋中,避免出现由于系统停用、电脑更换等导致档案丢失的问题。
第十三章 过程考核材料的保存
第五十一条 平时作业的保存。各课程布置的平时作业应选留优秀作业保存,以电子文件形式保存为主,覆盖所有授课专业。突出体现学生解决复杂问题能力的作业需以电子文件形式保存。实物类设计作品需拍照以电子文件形式保存,优秀作品应留存实物并集中展示。
1.每名学生的作业均应有批阅痕迹,每阶段需有明确的成绩记录,以分数或等级表示。
2.若多名教师承担同一门课程,应统一习题范围并依据一致评分标准批阅。
第五十二条 实验报告、实习报告及课程设计报告的保存。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报告等作为学生成绩评定依据的材料原则上应保留,保存期限一般为三年。
1.报告批改后返还学生的课程,应于学期末回收学生报告。若回收有困难,应留存部分优秀报告,覆盖所有授课专业。
2.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报告等鼓励以电子文件形式保存。
3.报告应有评阅痕迹或教师评语,且需有明确的评分标准。实习报告评分依据《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实习工作规范》中“学生实习质量标准”执行。实验报告及课程设计报告评分标准由专业根据实践教学大纲制定并执行。
第十四章 成绩评定与登录
第五十三条 考试成绩
1.考试成绩一般应包括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等。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50%;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和部分专业课程,平时成绩所占的比例可达70%;具体比例由开课学院(部)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确定,不得由教师随意确定。期末考试卷面分应为100分。
2.平时成绩考核要侧重过程性考核,平时成绩的核定要有完整的支撑材料,不能单纯以出勤作为平时成绩的最终考核,要以课堂提问、小组讨论、作业、论文、实验报告,以及期中考试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平时成绩考核,最大限度地反映学生知识掌握和能力培养的情况。平时成绩需有过程记录并记入平时成绩单。
3.试卷卷面分数及平时成绩应与学生原始成绩单、网上登录成绩相符。
第五十四条 成绩登录
阅卷结束后,各系(教研室)要统一组织任课教师拆封试卷,并在阅卷结束三个工作日内登录学生成绩。
第五十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可分别采用百分制、五级制或二级制。
1.百分制:按平时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以百分制表示。综合成绩满60分及以上为考核合格,取得该课程规定学分;
2.五级制: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达到及格及以上为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该课程规定学分;
3.二级制:考核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达到合格即取得该课程规定学分。
第五十六条 学生成绩单上必须有任课教师和学院(部)教学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院(部)公章方可生效。
第十五章 课程教学分析与试卷分析
第五十七条 课程总评成绩分析与试卷分析是考试工作的重要环节,要认真、细致、全面。课程总评成绩分析与试卷分析以课程为单位,即每门课程做一个分析并将《课程总评成绩分析与试卷分析》与试卷一起交学院(部)存档备查。
分析原则上应包含以下内容:(1)基本数据状态分析,正态分布曲线情况;(2)试题分析,包括试题的难度等;(3)考试效度分析,包括试题与教学大纲的吻合度,与培养目标的达成度;(4)教师教学分析;(5)学生考核结果分析;(6)改进措施等。
第五十八条 考试成绩原则上应呈正态分布,建议优秀率应控制在30%左右,不合格率应控制在20%左右。对优秀率和不合格率偏高情况,要认真分析原因,进一步改进教学和考试工作。
第十六章 复核制度
第五十九条 各学院(部)要建立考试试卷自查复核制度。
第六十条 所有试卷都要经过复核,复核签字手续要齐全。只有一位任课教师的课程,系(教研室)主任要指定另一位教师对该课程的试卷进行复核。复核后,审核人在试卷封面上签字。
第六十一条 试卷评阅结束后,各学院(部)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要组织系、教研室主任、课程负责人、学院(部)教学督导及相关人员,对本单位考试命题、试卷评阅、考试分析、成绩登录、考试管理等情况进行自查,并填写《中国矿业大学(北京)课堂教学档案检查表》,特殊情况要另行做出书面的自查复核报告。
第六十二条 每学期学校教务处,组织校级教学督导、有关人员对各学院(部)的考试组织与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者,应在成绩公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本科教学管理与服务平台上提交成绩复核申请,经书院/学院(部)主管院长批准后,由开课书院/学院(部)复核。若经开课书院/学院(部)复核确需对成绩进行修改,开课书院/学院(部)应提交修改成绩申请,并经书院/学院(部)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及盖章后以附件上传至本科教学管理与服务平台,教务处审批通过后方可更正成绩。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各学院(部)要基于本办法建立并完善学院(部)课程考核与试卷管理工作制度,教学院长作为学院(部)课程考核与试卷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课程考核与试卷管理各项工作,确保试卷安全。
第六十五条 所有试卷管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试卷保密的有关规定,严防试题泄露。如未按要求执行的,将按照《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师职业行为规范》(中矿京党字〔2018〕42号)和《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中矿大京教字〔2018〕54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矿业大学(北京)试卷管理办法(试行)》(中矿大京教字〔2021〕5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