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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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规程(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4日 08:40 点击次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及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按照教育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职评工作),保证职评工作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结合学校实际,现对《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规程》(中矿大京字〔201419号)进行修订。

第一章 评审原则

第一条 职评工作坚持党管人才,服务人民、服务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充分调动教师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优化、人员精干、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

第二条 职评工作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下简称职称)结构比例和学校发展目标为依据,服从学校教育教学、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管理队伍建设等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职评工作坚持政治标准、师德为先,思想政治条件与业务水平条件并重,对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教育教学能力、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社会服务、履行现职情况等要进行综合全面的考核。

第二章 评审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为了确保职评工作的严肃性、高质量性,学校设立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校领导及人事、教学、科研、纪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指导职评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职称评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职评办),职评办设在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人才工作办公室)。职评办的职责是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宣传并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各项职评工作政策,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起草适合学校特点的各项职评工作文件,处理职评工作相关事宜和日常管理,负责对基层单位职评工作情况进行监管并抽检。

第六条 学校成立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和非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校长和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分别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委员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

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一般不低于39人,委员包括院士、二级教授代表、相关校领导、学院院长、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人事、教学、科研等部门“双肩挑”主要负责人及没有行政职务的教授(比例不低于30%),没有行政职务的教授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可予以调整。

非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一般不低于25人,委员包括相关校领导、学院书记、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组织、纪监、人事、教学、科研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相关教辅专业部门负责人代表。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按照《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职评办法》)的要求,对各学科评议组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审定或推荐。

第七条 根据学科或系列不同,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议组(各学院设立学科评议组,学校各部、处、室统一设立综合评议组),学科评议组由5人以上组成,学院(部、处、室)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应具有高级职称。学科评议组的职责是根据《职评办法》的要求,对申报人的政治思想、师德师风、学术水平、教学科研成果、工作业绩等进行评议,并根据学校核定的指标和本单位的岗位情况向评审委员会推荐候选人。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学科评议组成员应由具有良好政治思想和师德师风、较高学术水平、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熟悉职评工作有关政策、公道正派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委员应统筹兼顾各个学科或系列;评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适当调整。

第九条 校党委常委会负责审议批准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晋升各类各级职称人员名单并下发任职资格文件。

第三章 评审权限及任职时间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对于学校具有评审权的学科或系列,学校评审委员会可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对于学校无评审权的学科或系列,根据评审委员会意见及相关文件精神委托有关单位代评。

第十一条 通过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任职资格时间从评审通过之日算起;通过委托代评单位评审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任职资格时间从代评单位评审通过的时间算起(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时间从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时间算起)。

第十二条 为确保学校职评工作的公正性,对于需委托评审的学科或系列,申报人员须首先按《职评办法》要求参加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者方可向代评单位推荐(高级会计师除外)。学校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未经校职评办委托,而由外单位评审的职称任职资格,一律不予承认。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凡符合《职评办法》要求的在编在岗人员及其他经学校批准的全职工作人员均可按下列程序参加职称任职资格的评审。

(一)学校根据学科和队伍建设及职称结构比例核定并公布拟评职数

(二)本人申请、民主推荐

1.符合《职评办法》要求的人员向所在基层单位(系或教研室、部、处、室等)提出申报申请,并填写《任职资格申报表》(可从人事处网站下载)。

2.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进行全面考察并评价,严格实行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考核“一票否决”制。所在单位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全体人员听取申报人述职,在对其述职情况予以核实后进行民主推荐(同意推荐票须达到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并同时达到全体人员二分之一以上方可推荐)。

3.单位负责人在民主推荐通过人员的《任职资格申报表》“民主推荐结果”栏目中填写推荐意见并签字。

4.推荐单位将申报材料交学科评议组。

(三)学科评议组按《职评办法》要求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1.对不符合《职评办法》要求的申报人不予受理。

2.对不按规定程序申报或无特殊原因逾期报送的申报人不予受理。

3.申报人提交的复印件应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

4.申报材料中涉及教学工作量由学院审核盖章;涉及教学类项目由教学管理部门审核盖章(本科教学项目由教务处审核盖章,研究生教学项目由研究生院审核盖章);涉及科研项目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盖章;涉及项目经费由财务处审核盖章;被SCISSCIEI等收录的论文以加盖“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印章的查收查引证明为准或经我校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认定;教学、科研、各种荣誉等奖励及专利成果均以证书为准。

5.发现申报材料有伪造学历(资历)、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取消当年和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并将有关情况以书面方式报职评办。对情节严重者,学校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6.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不严、不负责任或对学术不端行为有包庇、纵容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追究责任。

(四)学科评议组评议

1.各学院设立的学科评议组负责本学院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的评议推荐工作;学校设立的综合评议组负责未设立学科评议组单位非教师系列人员职称申报的评议推荐工作;拟申报教师系列职称的“双肩挑”人员,应到申报学科所在学院参加评议,并由学院学科评议组负责评议推荐。

2.学科评议组所在二级党组织应再次考察申报人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并提出明确意见,严格实行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核“一票否决”制。

3.评议组评议会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各学科评议组召开评议会时,出席会议的评议组成员须达到该学科评议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评议结果方为有效。

4.学科组应根据《职评办法》要求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评议结果进行表决,同意票须达到出席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并同时达到应出席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方能进入下一程序;未出席成员不得投票或补充投票。

5.评议时,凡涉及评议组成员本人或成员本人与候选人存在师生(博、硕士导师)、亲属关系时,成员本人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6.学科评议组推荐人选应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后,学科评议组将评议表决结果填入《任职资格申报表》相应栏目,组长在该栏目填写推荐意见、签字、加盖公章后,将评议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上报职评办。公示期内如收到异议,所在学科组须调查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情况说明,提交职评办。

7.学科组评议会有关过程材料需留存5年以备查。

(五)申报材料公示

职评办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所有申报人的申报材料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以增加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对有反映或有争议的申报材料,应采取各种可行方式予以核查、确认。

(六)校外同行专家鉴定

1.同行专家对申报人的代表性成果进行鉴定是保证高级职称任职资格评审质量的重要环节,拟晋升高级职称者应将3项代表性成果提交至职评办。根据不同学科特点,代表性成果可为项目报告、技术报告、学术会议报告、教学与科研成果、著作、论文、标准规范、创作作品等多种形式,应突出成果质量、原创价值,对国家、行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及学科、人才培养的支撑情况。

2.拟鉴定的代表性成果均须本人为第一作者、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如是论文(著)须正式出版发行。

3.代表性成果鉴定应采取回避原则,申报人的导师、项目合作者、亲属等不得参与鉴定。

4.代表性成果鉴定工作由职评办统一组织,申报人不得私自送审。同行专家鉴定意见表须加盖同行专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方为有效。

5.同行专家鉴定结果中为“已达到”或“基本达到”可直接进入下一程序;如鉴定结果中一个为“已达到”且只有一个“未达到”的,经本人申请再送两位专家,若鉴定结果为“已达到”或“基本达到”时也可进入下一程序。同行专家鉴定意见将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重要依据。

(七)评审委员会评审

1.评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出席会议的委员数须达到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方可召开。

2.评审委员会按《职评办法》要求认真审阅评审材料(包括申报材料、学科评议组初评意见及同行专家鉴定意见等),并组织申报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答辩。

3.评审委员会根据材料审阅和答辩情况,在充分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在指标限额内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须达到出席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并同时达到应出席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方为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投票或补充投票。

4.评审时,凡涉及评审委员会委员本人或委员本人与候选人存在师生(博、硕士导师)、亲属关系时,委员本人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5.评审委员会会议有关过程材料需留存5年以备查。

(八)评审结果公示

为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职评办对评审通过人员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可向职评办、纪监部门反映。对反映投诉问题,职评办应采取各种可行方式予以核查,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九)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评审结果,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后,由职评办向评审通过人员颁发任职资格证书。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十四条 参与职评工作的人员应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格执行政策和工作程序,严守工作秘密。学科评议组成员及评审委员会委员应遵守评审纪律,保守工作秘密,严肃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对申报人员作出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不得对弄虚作假材料知情不报;不得为申报人员游说、拉票;不得泄露申报人员的评价意见;不得泄露评议会议讨论内容;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打击压制申报人员。对违反相关工作纪律者,取消其相关评审资格或调离职称评审工作,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对于情节比较严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评审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 职评工作采取一年一次定期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对于国家已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申报人应参加全国统考,凡通过考试取得中级以下职称资格证书的,在聘任职称时,还须参加相应等级的职称考试,考试合格并满足相应级别任职年限后,经用人单位同意方可聘任相应职称。

第十七条 学历、资历及任职年限计算方法

(一)学历是指教育部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不得自行认定;对于获得教育部认可的成人教育学历的人员,在申报职称时,其资历从取得规定学历时算起。

(二)申报职称人员应具备《职评办法》中规定的学历和资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专业证书以及教育部不认可的学历不得作为评审职称任职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职评办法》中规定的学历是指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的学历(申报工程管理、教育管理研究系列人员除外)。

(四)任职年限及计算方法

1.任职年限是指担任现职称的年限,其计算方法为从取得现任职称任职资格之日起计算至申报当年职评时间止(非履职年限、低职高聘年限及非在职攻读学位学习年限应扣除)。

2.各级学历间有工作经历(指国家正式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者,可根据符合规定的不同学历层次分段折算任职年限(计算方法:折算结果=∑(符合规定学历相应的任职年限÷相应学历要求的任职年限)),折算结果大于等于1则为符合任职年限要求。

3.转岗晋升人员的任职年限可从原岗位职称取得之日算起。

4.对于因学校职评时间临时性调整造成任职年限略不足者,可适当放宽,但不足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否则应按资历破格受理。

第十八条 职称系列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人应按工作岗位选择职称系列。

(二)申报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应与所申报的学科、职称系列及现从事的工作岗位相同或相近,且为任现职年限期间所取得的成果。硕士学位获得者申报中级职称或博士学位获得者申报副高级职称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应为获得相应学位之后的成果;提交有效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评审委员会评审之前,且论文(著)必须正式出版发行,油印件、手稿、清样等尚未正式出版发行的论文(著)不在送评之列。发表在增刊、特刊、专刊、专辑及论文集上的论文,在申报高级职称时只作为参考材料;获奖项目以获奖证书为准,完成项目以结题(验收)或鉴定证明为准,在研项目以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或通知书为准。

第十九条 破格申报职称的资历和学历要求

(一)资历破格:对不符合规定任职年限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者,原则上应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且任现职满3年以上(博士学位破格申报副高级职称者须任中级职称满1年以上)。

(二)学历破格:对不符合规定学历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者,原则上应具备拟申报职称必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破格申报副高级职称须任现职满6年以上,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须任现职满8年以上。

(三)中级以下职称不可破格申报;原则上不允许资历、学历双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以及越级申报职称。

第二十条 从事教学、科研及党政管理工作的“双肩挑”人员和从事辅导员岗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各类各级职称时,在其符合相应职称任职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结合其所担负行政职务的水平和所取得的实际工作成绩(成效)综合考虑。

第二十一条 由学校派往国内高校或科研单位做访问学者、进修、培训(含国家公派出国人员的外语培训)的教师,能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各方面表现较好的(须提供书面材料),可视为完成相应的工作量。达到晋升职称任职资格条件,所在单位有岗位需求,可以申报评审。

第二十二条 为了使公派出国进修教师能安心国外的学习和工作,早日学成并按期回校服务,凡由国家或学校公派出国做访问学者、进修学习、合作研究等期限在1年以内(含学校同意的延期时间)的教师,若出国期间已达到晋升职称任职资格条件,所在单位有岗位需求,可以申报评审,但任职资格文件须在其按期回校后予以发布,任职资格时间从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时间算起;超期未归或短期出国未经学校同意擅自转入第三国或擅自延期者不得参加评审,参加评审并评审通过者取消其任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 中级以上教师职称不得实行转岗晋升,确因工作需要由非教师职称转评教师职称者,须有1年以上教学岗位工作经历,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同级转评教师职称,转评同级职称满1年后,方可按教师职称任职资格条件申报高一级教师职称。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任现职期间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申报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凡评审未通过的人员,须在所聘工作岗位上取得新的业绩和成果方可重新申报。

第二十六条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经学校批准延缓办理退休人员除外)和返聘人员不再评审职称。

第二十七条 特殊情况说明

(一)由于客观原因造成某些专业的教师无法满足《职评办法》某些条款要求时,可酌情放宽相关条款要求(例如:无本科生专业,对指导“大学生创新训练”不作硬性要求)。

(二)根据《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111号)中“哪里评哪里有效”的规定,凡调入我校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按我校职评条件要求由评审委员会予以重新确认(人才引进或国内领先高校调入人员除外),确认前可保留原职称工资待遇。

(三)为了落实人社部和教育部按岗评聘、分类管理等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学校对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对管理岗位实行评聘分离,工人不再评聘职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工作规程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级别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级别。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规程》(中矿大京字〔201419号)同时废止。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2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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