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公务用车管理,规范用车行为,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的《<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中车改〔2015〕35号)、《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教办〔2016〕5号)、教育部批复的《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学校领导公务出行的公务车辆,以及院士服务、应急处置、机要通信、警卫巡逻、医疗救护、异地通勤等符合规定的专业性、业务性车辆。
第三条 学校车辆管理遵循“统一规范管理、节约运行经费、保障出行效率,节能环保优先”的原则,严格车辆预算、使用管理,严格车辆处置程序,严格用车纪律。
第二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四条 总务处是学校公务车辆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学校公务车辆进行日常集中管理;负责建立健全车辆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车辆使用管理责任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车辆;负责车辆年度维修保养工作;负责司机聘用、培训等管理工作;负责车辆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五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公务用车的使用安排。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公务交通费用的会计核算工作,公务交通费严格按照年度预算执行。严格业务范围,票据使用遵守财务管理规定,实报实销。公务交通费用应与工作任务相关,严禁报销无关人员或无关事项的公务交通费,严禁无明确业务和公务事项的公务交通出行费用。
第七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履行车辆的处置、置换等工作。
第八条 中矿大(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对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校办企业车辆使用进行管理,制定车辆整改方案,提交学校公务用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建立健全车辆使用管理办法,严格禁止用作公务用车。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公务出行以按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方式为主,采用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公务出行为辅。
第十条 学校举行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用车,由总务处统一组织安排。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停运后,应将车辆入库或停放在指定区域,严禁停放他处;法定节假日期间,非当值车辆一律封存停用。
第十二条 总务处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三条 总务处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十四条 总务处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
第十五条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十六条 车辆加油原则上实行“一车一卡”,专卡专用。
第十七条 总务处要切实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格要求驾驶员遵守法律法规,文明驾驶,安全行车,切实加强车辆的安全使用、运行维护、成本核算等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公务、重要会议、重要活动临时租用社会车辆,由总务处负责按照有关制度和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租赁社会车辆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照学校招标与采购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应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到外地办理公务一般应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章 车辆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计划取消的车辆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资产管理处置审批手续。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相关办法对相关车辆开展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车辆处置收入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车辆到期报废后,收回的车辆牌照由总务处负责按有关规定处理或统一调配使用。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对违规违纪行为及时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负责对保留车辆的配备及运行维护费支出、车辆处置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严肃公务用车纪律,不得变相超标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专业保障车辆或租用车辆作为个人固定用车。
第二十六条 加强公务用车的经费预算和开支管理,确保改革后公务用车交通费支出低于改革前。
第二十七条 按照公务用车数量安排购置经费,车辆更新不得超标准配备,优先使用国产车、新能源车、低排量车型。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中矿大京字〔2017〕18号)同时废止。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