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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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师校外兼职兼薪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人事处 来源:人事处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25日 09:35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5 号)、《教育部关于完善直属高校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机制的通知》(教人〔2020〕17 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我校教师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规范教师校外兼职兼薪行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秩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从事校外兼职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正确处理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不得侵害国家、学校、校外单位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长聘岗位管理的教师(不含辅导员)。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工作日原则上不批准校外兼职,非工作日的兼职参照本办法执行。副处级及以上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部门申请报批。

第二章 兼职管理

第四条 教师校外兼职是指教师利用本人知识和技能兼职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从事教学、科研、技术开发、成果转移转化、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相关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五条 教师应在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校内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学校批准后开展兼职活动。学校鼓励教师从事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教师不得从事与提升本人业务能力、提高学校声誉和社会影响无关的校外兼职。教师从事校外兼职活动,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每周不得超过8小时,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20小时。

第六条 教师申请校外公益性兼职的,经所在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申请校外非公益性兼职的,个人申请须经所在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报学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由学校会议审批,并严格履行公示程序。

第七条 申请校外非公益性兼职的教师,在兼职申请获批后,应与学校和所在二级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兼职周期并承诺完成兼职期间在校内应履行的岗位职责、任务和个人应承担的责任义务等。非公益性兼职周期不得超过教师本人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

第八条 申请暂时离开学校所聘岗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的,申请人须为学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具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与条件的教师,教师离岗创业不得从事与本人业务和专业无关的工作。申请离岗创业的,个人申请须经所在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提交科学技术研究院、中矿大(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与学校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确定转化方案,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人事处汇总申请人所在二级单位、职能部门意见,报学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由学校会议审批,并严格履行公示程序。

第九条 离岗创业教师应与学校和所在二级单位签订协议,约定离岗创业期限、离岗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离岗创业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且不得超过教师本人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教师离岗创业期间,不得从学校和校外聘用单位同时获得报酬。学校保留其人事关系,不负担相应的薪酬福利待遇,学校为其发放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并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上述各项支出均由教职工本人定期返还学校。教师离岗创业结束后,应按时返回学校报到,如实报告离岗创业期间工作情况,由学校研究确定其返校后的工作岗位、级别及薪酬待遇。未按时返回学校报到的,按教师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对待。

第十条 教师校外兼职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所在二级单位和人事处更新备案材料。需要重新审批的,应及时提出新的申请。

第十一条 教师在校外兼职取酬的,应如实向学校报告收入项目和标准,并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教师校外兼职收入不纳入个人社会保险基数。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教师,禁止兼职:

(一)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或上一个聘期期满考核为不合格的;近一年日常考勤有旷工行为的;

(二)本职工作岗位涉及国家或学校重要科技秘密,校外兼职活动可能导致泄密的;

(三)在病休或事假期间的;

(四)其他不宜校外兼职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对于在校外从事兼职活动的教师,其所在二级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第三章 兼职教师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四条 教师从事校外兼职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违反承担的社会责任。教师校外兼职不得以教师个人名义允许其校外兼职单位在单位名称、产品品牌、商标、广告宣传材料中使用“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中矿大(北京)”、“矿大(北京)”等明显代表学校无形资产字样或校标、学校标志性建筑等图案;未经学校允许,不得使用学校的人力(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研究和生产设备、资金、教室、场地等资源。确需使用者,应事先提出申请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并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本人及其校外聘用单位如使用学校所属的成果,应进行相应的权益评估并与学校签订使用协议。

第十五条  教师校外兼职期间的个人安全、产生的技术、经济和法律纠纷或存在的违法行为,均由教师校外兼职单位和教师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相应责任。教师从事校外非公益性兼职的,应与学校、兼职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明确有关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未按要求报批擅自在校外兼职的,或校外兼职行为影响到本职工作正常开展的,所在二级单位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及时纠正。经纠正不改的,或在兼职过程中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有权责令其停止校外兼职,并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教师或其校外兼职单位违反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教师本人或其校外兼职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应加强对教师校外兼职行为的管理,严格按文件要求审慎受理个人申请,同时加强对校外兼职教师校内职责、任务完成情况的评价考核。因未严格按规定管理造成人员隐性流失、教学计划任务延误等情况的,学校将依规依纪追究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责任,并酌情扣减其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在校外兼职的教师,须及时进行兼职申报审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审批通过后可继续进行校外兼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立即停止校外兼职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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