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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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对外联络与合作处 来源:对外联络与合作处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22日 19:50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各类社会捐赠的规范管理,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社会各界,以货币、实物、房屋、债券、股票、知识产权等形式捐赠给学校的资金和物资。

第三条 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个人积极为学校募集社会捐赠,支持将各类社会捐赠用于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实验室建设、困难学生资助、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奖励等教育公益性事业。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对外联络与合作处(以下简称“外联处”)是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统筹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单位规范开展接受社会捐赠活动。

第五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做好捐赠接受、归口管理、登记备案和规范使用工作。

第六条 学校职能部处室、学院等受赠单位是接受社会捐赠的责任主体,现任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重大捐赠须经过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后,按照接受捐赠流程执行。

第八条 一般捐赠由受赠单位向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汇报批准后,按照接受捐赠流程执行。

第三章 接受捐赠原则

第九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接受社会捐赠的各项活动均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接受社会捐赠遵循公益性原则;

(三)接受社会捐赠遵循尊重捐赠者意愿原则;

(四)接受社会捐赠遵循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章 接受捐赠流程

第十条 资金类捐赠:

(一)任何形式的资金类捐赠均须通过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接受;

(二)接受资金类捐赠流程严格按照基金会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非资金类捐赠:

(一)非资金类捐赠一般包含土地房屋构筑物、仪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及装具、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债券和股票类等,价值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的非资金类捐赠视为重大捐赠;

(二)非资金类一般捐赠由受赠单位起草捐赠协议,报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审批授权后签署;

(三)自接受捐赠之日起,受赠单位应在90日内填报《中国矿业大学(北京)非资金类捐赠流转单》,经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入账,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

(四)受赠单位应于每年331日前填写《中国矿业大学(北京)20 年度接受非资金类捐赠登记表》报外联处登记备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接受非资金类社会捐赠按业务分工和资产实际用途实行分类归口管理,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分工按照《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矿大京字〔202014号)执行,或由学校指定职能部门进行归口管理。

第十三条 归口管理单位应加强社会捐赠管理,保证其按要求登记备案、规范使用。

第十四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各项活动接受学校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纳入学校年度信息公开内容。

第六章 捐赠鸣谢

第十六条 鸣谢方式由受赠单位结合实际情况,与捐赠方协商实施。 

第十七条 非重大社会捐赠原则上以捐赠证书和感谢信等书面形式予以感谢。

第十八条 重大社会捐赠由受赠单位拟定鸣谢方案,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七章 附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允许,不得擅自以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二十条 涉及捐赠冠名事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外联处负责解释。原《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京中矿基字〔20182号)同时废止。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2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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