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参照《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对国内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作如下规定:国内公务接待
一、本规定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二、公务接待本着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三、公务接待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层面的重要接待,和需协调多个部门的公务接待;一般性公务接待由各职能部门负责,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各接待部门应加强公务接待管理,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公务接待活动规范有序。
四、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在会场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五、公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六、公务接待用餐
1.接待部门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餐厅,严格履行接待用餐的审批程序。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2.工作餐一般应安排盒饭或自助餐,确需安排桌餐的,用餐标准不超过120元/人。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3.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七、认真执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应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见附件),履行接待审批规定。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八、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派出单位公函(特殊情况,接待部门可发邀请函)、财务票据和接待清单,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处不得报销。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十、财务处和审计处应当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并加强对学校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十一、定期公开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十三、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应当定期审核各单位公务接待费用支出情况,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公务用车
一、公务用车是指学校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
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三、严格执行购置、更新和报废车辆的审批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四、严格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经费的经费预算管理,公务用车配备应当严格执行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标准,车辆的运行、维护等费用应在公务用车专项中支出。
五、加强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车辆的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和定点加油,严格落实公务用车使用登记、车库停放和节假日封存等制度。
六、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
七、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
公务接待清单.doc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党政办公室
2015年11月19日